岳塘新聞網(wǎng)6月14日訊(通訊員:劉澤佳)盜竊成癮,惡習不改,一男子此前已經(jīng)是“三進宮”,然而出獄后并沒有吸取教訓,一年之后,再次作案。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石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同時責令石某退賠被害人嚴某損失合計1299.38元,繼續(xù)追繳石某違法所得3200元。
2023年2月2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石某因日常開銷想要盜竊錢財,竄至岳塘區(qū)某小區(qū)便利店附近,在馬路旁尋得一根木棍并用木棍對該便利店使用撬鎖的方式進入店內(nèi)。石某進店后立即將店內(nèi)視頻監(jiān)控扳轉后再行盜竊,共竊得18條香煙以及儲物柜內(nèi)180余元現(xiàn)金。同日上午10時許,石某在另一家商店以3200余元進行銷贓,所得贓款被石某揮霍。
經(jīng)鑒定,被盜香煙評估價值為4130元。石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石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其作出如上所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石某撬鎖進入他人門店,盜取他人財物并銷贓揮霍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美好生活要通過自己的雙手去創(chuàng)造,依靠合理合法的途徑去掙取,倘若只想動歪腦筋來謀取不義之財,自己終將身陷囹圄。此外,市民也要切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增強防范措施,經(jīng)營的店鋪離店前務必鎖好門窗,店內(nèi)不要留存大量現(xiàn)金,妥善保管好財物,不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責編:于楊
來源:岳塘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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